陕西铁检机关入选2例!省检察院发布9起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秦岭生态环境保护
检察监督典型案例
目录
1.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诉杨某某等三人非法采伐红豆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太白县人民检察院诉朱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3.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诉王某某、魏某、李某滥伐林木刑事公诉案
4.眉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甲等六人非法猎捕、杀害、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5.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余某某、王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6.佛坪县人民检察院诉马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7.宁强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生态环境污染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8.旬阳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工贸公司等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9.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芷阳山庄”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案例一: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诉杨某某等三人非法采伐红豆杉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秦岭野生植物保护 代补植基地 长效管护
【要旨】
针对非法采伐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的行为,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生态修复费用、公开赔礼道歉,通过建立代补植基地,由林业部门补种人工繁育的红豆杉,修复受损害的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红豆杉是第四纪冰川时期遗留下来的古老树种,至今已有250万年的历史,属于国家一级保护野生植物。2019年3月5日,杨某某、侯某甲、侯某乙违反国家野生植物保护法律法规,未办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证,在山阳县板岩镇香沟村小香沟组村民自留山上采挖红豆杉,杨某某采挖8株,侯某甲采挖4株,侯某乙采挖4株。村民发现并报警,杨某某等三人被当场抓获。经鉴定,该16株野生红豆杉株高10-56cm,苗龄2-5年。
【检察履职情况】
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商州区院)在办理杨某某等三人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刑事案件中发现公益受侵害的线索,并于2019年8月22日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商州区院通过现场实地查看、调阅刑事卷宗、询问当事人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商州区院委托山阳县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对生态环境损害作出评估鉴定,并制订生态修复方案,确认杨某某、候某甲、候某乙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分别为30200元、15200元、15200元。
商州区院于2019年8月22日在正义网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同年10月11日,商州区院对杨某某等三人分别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杨某某、侯某甲、侯某乙分别赔偿生态修复费用30200元、15200元、152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2019年11月7日,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杨某某等三人对事实及证据无异议。同年11月26日,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罚金6000元,判处侯某甲、侯某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罚金3000元,判决对检察机关的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全部予以支持。
杨某某等三人于庭审当日交纳了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共计60600元,判决生效后在商洛新闻网上公开赔礼道歉。2020年3月,商州区院会同山阳县林业局,按照“因地制宜、原地恢复”的原则,建立红豆杉代补植基地,由该局在原地开展生态修复工作,栽植人工繁育红豆杉树苗160株。商州区院督促商南县林业局,协调当地政府、村民委员会,确定镇级、村级管护责任人,委托当地村民管护,实行长效管护。
2021年5月23日,商州区院联合法院,邀请行政机关、村民委员会、村民,在案发当地开展“保护生态环境,当好秦岭生态卫士”普法宣传,普及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提高人民群众保护野生植物资源、保护秦岭生态环境的意识。
【典型意义】
红豆杉有“植物大熊猫”“生态钻石”之称。保护和发展秦岭红豆杉,既可以保存、繁衍优良种质资源,还可以增强物种丰富性和多样性,促进秦岭植被资源高质量发展。非法采伐红豆杉,造成被采伐植物单体永久毁灭,破坏了秦岭生态环境。检察机关通过在刑事诉讼中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生态修复费用。通过建立红豆杉代补植基地,由林业部门原地补种并实行长效管护,保护红豆杉资源的可持续发展。同时,深入案发当地开展普法宣传,进行以案释法、以案示警,达到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案例二:太白县人民检察院诉朱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滥伐林木罪 认罪认罚 生态环境修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要旨】
办理滥伐林木案件时,要将恢复性司法理念贯穿到案件办理过程中,准确界定犯罪行为,无证砍伐、超出规定范围砍伐林木均有可能构成犯罪,检察机关在犯罪治理、释法说理的同时,也要注重对被破坏林地的修复。
【基本案情】
2020年1月中旬,朱某某为种植猪苓和木耳,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自家承包山上,使用手锯、油锯等工具采伐树木;2020年2月24日,朱某某办理了林木采伐许可证,许可证批准采伐蓄积4立方米,划定了采伐区域,并禁止采伐直径在5厘米以上的木材。因采伐许可证规定采伐的树种、规格不是朱某某需要的木材,其在采伐许可证规定区域外采伐直径超过5厘米的树木,并将采伐的林木全部运送回自家存放,将部分用于播种猪苓及木耳。经勘验,朱某某先后采伐树木156棵,伐桩直径6至24厘米。其采伐的林木均为橡树,木材总计1422根,总立木蓄积为29.6932立方米。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6月10日,侦查机关以朱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向检察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认为朱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而进行采伐,以及其后虽持采伐许可证,但未按照采伐许可证所规定的地点、数量、树种而任意采伐本人承包的树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在审查案件时,检察机关针对朱某某提出其砍伐自家树木不构成滥伐林木罪的辩解,积极认真开展了释法说理工作,将滥伐林木罪的相关司法规定逐条进行解释,朱某某认罪认罚。同时针对发现的公益诉讼线索,及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7月10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公诉,对朱某某提出具体量刑建议,后又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依法判令朱某某按照国家标准补植补种树木780株。如不履行所负义务,承担补种补植费用1614.80元。2020年8月18日,该案经开庭审理,作出一审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以滥伐林木罪,判处朱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期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对朱某某犯罪所得橡木棒1422根,犯罪使用的工具予以没收;朱某某在判决生效之后一年内在所滥伐林木区域内按照国家标准补植补种油松780株,拒不补种或补种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由法院委托林业部门代为补种,朱某某承担补植补种费用1614.80元。
【典型意义】
秦岭资源丰富,滥伐林木、盗伐林木是秦岭地区频发的犯罪,许多居住在偏远村寨的农民,他们依然秉着“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观念,为了谋取经济利益或者其他用途,无视森林法规,滥伐、盗伐林木,破坏生态环境,最终被科以刑罚。
(一)滥伐林木与盗伐林木一样构成犯罪。无证砍伐、超出规定范围砍伐林木的行为均有可能触犯刑法。该案中朱某某为了播种木耳,无证砍伐、超出规定范围砍伐,虽然是自家承包山上的树木,但仍构成犯罪。该案具有警示教育意义,希望广大人民群众尤其是山区的人民引以为戒,切勿滥伐林木,即使是自家承包的林木也不可以随意砍伐。若确有需要使用林木的,需向林业部门提交申请,获得《林木采伐许可证》后,方能按照《林木采伐许可证》记载的内容采伐,超出《林木采伐许可证》记载的数量、范围及树种采伐的,亦属于滥伐林木行为,滥伐林木行为破坏了国家林业资源,对自然生态平衡具有严重危害性,可能构成犯罪。
(二)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推动生态环境修复。该案作为当地检察机关首起提出生态修复建议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通过释法说理不仅让朱某某从认为自己无罪到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认罪认罚,并且积极承担了补种补植义务,同时设置了林业部门代为履行的条件,具有现实可操作性和借鉴意义。
案例三: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诉王某某、魏某、李某滥伐林木刑事公诉案
【关键词】
滥伐林木罪 追诉漏犯 认罪认罚 补植基地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滥伐林木类案件时应全面审查,对于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条件下滥伐林木的行为,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帮助犯罪的人也要进行追究,依法追诉漏犯,确保不枉不纵,同时注重对生态环境的修复。
【基本案情】
2019年1月中旬,王某某经某村副村长魏某介绍,先后以720元、800元人民币购买白某某家承包林地内18棵杨树及侯某某家承包林地内25棵杨树。2019年1月14日至18日,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王某某雇佣李某等人携带工具对以上43棵杨树进行了采伐。采伐前及采伐过程中,魏某负责疏通道路,运输木材,并向王某某开具村委会同意伐树的证明一份。采伐后,王某某经李某联系将采伐的43棵杨树运往外地出售,获得价款12500元。经勘查,采伐的43棵杨树立木蓄积共计22.2851立方米。
【检察履职情况】
侦查机关以王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魏某主观上与王某某有合谋犯罪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帮助行为,其行为已经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共犯;李某不仅参与伐树,还对王某某实施犯罪行为提供帮助,亦构成滥伐林木罪的共犯,依法应当追究该两人的刑事责任。遂于2019年4月12日向侦查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后侦查机关又以魏某、李某涉嫌滥伐林木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审查过程中,检察机关释法说理,向三名犯罪嫌疑人解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及恢复性司法理念,三人均认罪认罚,积极悔过,并表示愿意用自己的行动弥补自己的过错。检察机关适用认罪认罚制度,向法院提出从宽处理的量刑建议。法院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王某某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魏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判处李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
滥伐林木破坏了生态环境,检察机关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要求王某某在秦岭国家植物园内补栽215棵树种,李某在秦岭国家植物园内补栽50棵白皮松;魏某在其村补植50棵国槐。检察机关积极联系秦岭国际植物园,在植物园内设置“补植复绿基地”,2020年3月25日在该“补植覆绿基地”开展“真诚悔罪、亲历补种”主题活动,让被告人进行补植树木,效果良好。
【典型意义】
滥伐林木案件系破坏秦岭生态保护环境资源案件中比较多发的案件,其中帮助他人滥伐林木的行为也有可能触犯法律。检察机关在办理该类案件中,严格审查是否存在漏犯,同时加强法制宣传,注重生态恢复,教育群众提高环境保护意识,共同维护秦岭生态平衡。
(一)认真履行检察职责,准确认定犯罪。林木采伐许可证是指采伐林木者经申请由林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批准并出具的准许采伐林木的证件,村民委员会等其他单位或组织均无权出具。该案中王某某明知应持林木采伐许可证方能伐木,但仍故意无证采伐林木,构成犯罪;同时检察机关在审查中发现,魏某与王某某合谋砍伐林木并帮其开具村委会同意伐木的证明、帮助运输,而李某帮助王某某实施砍伐行为并联系购买人,二人均与王某某构成共同犯罪,应予以追诉。在滥伐林木案中,无采伐许可证而砍伐林木的行为、帮助砍伐林木的行为都构成犯罪,要引以为戒。
(二)加强类案普法宣传,让生态保护理念深入人心。滥伐林木类案件行为人多为当地农民,缺乏法律观念,检察机关在办案中,要加强释法说理和普法宣传,提升办案质效。对破坏环境资源类犯罪的行为人,除了“判”“罚”之外,检察机关还要在“修”“治”上下功夫。该案中,检察机关联系秦岭植物园,专门预留山地作为“补植覆绿基地”,通过让行为人在此基地补种绿植的方式,承担修复受损生态环境的责任,并加强宣传,引导社会公众增强对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意识,营造全社会保护秦岭生态的良好氛围。
案例四:眉县人民检察院诉王某甲等六人非法猎捕、杀害、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秦岭野生动物保护 类案监督 综合治理
【要旨】
针对非法猎捕、杀害、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行为,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赔偿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办案中举一反三,扩大效果,办理秦岭野生动物保护系列案件4件,并针对监管漏洞,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间,王某甲与苏某某合谋在山中捕猎野生动物出售牟利,后与刘某某、孙某某、王某乙在秦岭北麓山林中架设“电猫”,多次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王某甲等5人共非法猎杀亚洲黑熊2头、野猪15头、小麂3只、狗獾1只、草兔2只,除1头黑熊未出售外,其余出售给卢某某,非法获利16150元。经陕西省野生动物研究所鉴定:亚洲黑熊系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麂、狗獾系陕西省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野猪、草兔系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1月,眉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王某甲等6人非法猎捕、杀害、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刑事案件时,发现王某甲等6人的行为侵害秦岭野生动物资源和生态环境,遂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为确定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赔偿数额,眉县人民检察院委托陕西省太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两名专家,根据野生动物物种、保护等级和国家林业局《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评估办法》等规定,核算野生动物的价值为1头黑熊40000元,1只小麂3000元,1只狗獾800元,1头野猪500元,1只草免80元,共计97460元。同年1月23日,眉县人民检察院在《宝鸡日报》发布诉前公告,期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2019年3月27日,眉县人民检察院向眉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令王某甲等6人在市级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判令王某甲等6人就猎捕、杀害、购买1头亚洲黑熊、15头野猪、3只小麂、1只狗獾、2只草兔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57460元;判令王某甲等5人就猎捕、杀害1头亚洲黑熊共同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40000元。2019年7月15日,眉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王某甲等6人因猎捕、杀害、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一年六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要求该6人分别就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判决生效后,57460元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已执行到位,侵权人在《三秦都市报》上公开赔礼道歉。
该案办理期间,眉县人民检察院深入挖掘同类案件线索,另外办理4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4月30日,起诉白某某等2人猎捕、杀害2只林麝,收购2头黑熊一案,起诉张某某等7人猎捕、杀害1头黑熊一案;5月5日,起诉尹某某等3人猎捕杀害1头黑熊、6头野猪一案;7月30日,起诉张某月等4人非法狩猎3头野猪、1只狗獾一案。法院均支持了检察机关的全部诉讼请求。目前,上述4起案件的野生动物资源损失14.2万元已全部执行到位,侵权人均在《华商报》等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
同时,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监管漏洞,眉县人民检察院向眉县林业局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建议其分析、掌握辖区内野生动物资源违法犯罪情况,开展专项治理活动,协调相关单位共同做好林区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收到检察建议后,眉县林业局开展了打击整治破坏秦岭野生动物资源专项活动,联合乡镇政府、公安、市场监管、交通运输等部门,对全县范围内的农家乐、酒店、农贸市场、冷库、客货运站点、物流快递站点等经营场所进行拉网式排查,并开展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月活动,建立了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联席会议制度及网格化巡护制度,逐级夯实监管责任,形成了严防、严控工作格局。
【典型意义】
野生动物是自然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案侵权人对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亚洲黑熊及其他野生动物非法猎杀,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检察机关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方式,既追究侵权人刑事责任,也要求其承担野生动物资源损失。检察机关举一反三,在同类刑事案件中深入挖掘公益诉讼案件线索,办理野生动物保护系列案件。同时,针对当地野生动物保护监管漏洞,向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社会治理类检察建议,林业主管部门开展了专项活动,建立了长效机制。
案例五:安康铁路运输检察院诉余某某、王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追诉漏罪漏犯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释法说理
【要旨】
办理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件,要根据行为人的具体猎捕、运输、或者处理行为、行为目的进行综合性考量,捡拾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尸体并出售的行为也会触犯刑法。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全面审查案件事实,依法追诉漏罪漏犯,准确认定行为人的责任,同时综合考虑行为人的认识程度、家庭经济情况,适用认罪认罚,建议以公益劳动替代执行民事赔偿,既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者承担应负的责任,又在维护法律权威的同时体现法律的温度。
【基本案情】
2018年12月,余某某在陕西省安康市某地(禁猎区)安装捕兽套三个。2019年2月11日,余某某去现场查看时发现其中一个捕兽套夹住了一只国家“三有”保护动物青鹿(已死亡),在将青鹿搬运回家途中,又捡拾到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斑羚尸体1只。2019年3月,余某某委托王某某,将上述野生动物以人民币620元的价格出售给吴某某(另案处理)。
【检察履职情况】
2020年3月13日,公安机关以余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审查后,对余某某捡拾野生动物尸体出售的行为进行了分析研判。检察机关根据法律规定,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所属及价值、捡拾与出售的行为性质分析,认定余某某捡拾斑羚尸体后,又为了牟利进行搬运、清洗并出售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
2020年4月23日,检察机关对王某某进行询问时,发现王某某明知是野生动物仍帮助余某某进行出售,有帮忙谈价格、称重等促成该交易完成的帮助行为,依法构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共犯。遂要求公安机关对王某某补充移送起诉。而余某某除了出售斑羚尸体外,还非法猎捕“三有动物”青鹿一只(“三有动物”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其非法猎捕青鹿的行为与其捡拾斑羚尸体并出售的行为是两个独立的行为,涉嫌非法狩猎罪,应当数罪并罚。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时未认定的余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的行为,检察机关进行了认定,以余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和非法狩猎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2020年6月11日,检察机关向法院提起刑事公诉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由于该案犯罪嫌疑人的家庭经济都比较困难,余某某、王某某系翁婿关系,均为建档立卡的贫困户,且认罪认罚,综合全案情况,检察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余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对王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余某某、王某某对该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2020年7月31日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对被告人作出有罪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
本案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鉴于余某某、王某某均属贫困户,直接进行经济赔偿有困难,检察机关经与法院沟通协商,建议对该二人以担任护河员的劳动方式进行处罚。后经法院主持调解达成协议:(1)王某某、余某某以劳务代偿的方式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由其二人在某辖区内义务担任护河员二年,每人每年以年工资5000元折抵赔偿款,合计20000元。自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开始履行(具体履行方式、时间、内容等由官元镇林业站制定并监督执行)。(2)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王某某、余某某不服从岚皋县官元镇林业站的安排履行护河义务,则由其二人以现金支付的方式履行每人10000元的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对于捡拾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尸体并出售的行为,要准确把握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正确认定共犯,通过以案说法等方式开展法治宣传。该案对建档立卡在册的贫困户,以公益劳动代替民事赔偿,灵活多样地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监督行为人主动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实现了惩治犯罪与生态修复的统一。
(一)准确认定捡拾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尸体并出售的性质。对于捡拾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尸体后又出售的行为性质,检察机关应当综合分析,准确理解把握入罪标准,结合作案动机、手段、时间、地点及生态危害等因素综合判断。野生动物制品既包括完成品,也包括半成品。野生动物死体,是进一步进行加工的原料,出售野生动物死体的行为,如果其中夹杂了对死体的进一步处理,如去除内脏、冷冻等,本身就已经是对死体的进一步加工,使之成为野生动物制品(半成品)。该案中余某某捡拾斑羚尸体后,又为了牟利对斑羚尸体进行搬运、清洗并出售,故其捡拾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尸体并出售的行为也构成犯罪。
(二)以公益劳动代替民事赔偿,灵活履行生态修复责任,凸显教育效果。检察机关通过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其刑事附带民事责任。该案检察机关在办理过程中了解到余某某、王某某均属贫困户,支付民事赔偿金有一定困难,秉着惩罚不是目的,重在挽救教育以及共同保护生态环境的理念,积极与法院协商,最终采取以劳动来让行为人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方式。这种处理方式既充分考虑到行为人的实际经济履行能力,又通过身体力行的护河劳动,对其进行教育;既维护和修复了生态环境,又达到了“办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普法宣传效果,实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生态效果的有机统一。
案例六:佛坪县人民检察院诉马某某非法狩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非法狩猎罪 部门协作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公益劳动
【要旨】
对于在秦岭生态保护区内非法狩猎的刑事案件,在依法履行刑事检察和公益诉讼检察职责的同时,检察机关应当结合办案实际,通过向涉案人员和当地群众释法说理,在宣传生态文明建设、绿色发展理念等方面展现更多检察作为。对于行为人支付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确有困难的,检察机关可以与环境资源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替代执行方案。在惩罚犯罪的同时,加强法治宣传教育,依法保护国家野生动物资源。
【基本案情】
2018年9月,佛坪县某村村民马某某在未办理狩猎证的情况下,在村外用猎套套死毛冠鹿一只,冷冻在冰柜准备食用。2018年11月,一只豹猫来到马某某家,被马某某用锄头打死。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马某某猎杀野生动物为:毛冠鹿、豹猫,被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称“三有动物”。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10月23日,侦查机关以马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移送审查起诉,检察机关刑事检察部门在办理该案时,发现该案可能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同时将相关线索移送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共同协作,于2019年12月31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请求判处被告马某某非法狩猎罪,并赔偿野生动物生态资源损失费3000元。鉴于马某某属贫困户,生活困难,难以支付赔偿金,按照当地县检察院与县林业局制定的《“补植复绿”工作实施办法》,可由马某某以补种树苗方式替代金钱赔偿,并由县林业局进行验收。
后法院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判决,采纳了检察机关的建议:被告人马某某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十个月;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违禁品钢丝套2根、猎夹2个、管制刀具1把,由扣押机关依法没收;马某某赔偿生态资源损失费3000元上缴国库。判决生效后,马某某以补种树苗的方式进行赔偿,执行效果良好。
【典型意义】
秦岭境内野生动物资源丰富,素有生物基因库之称,大熊猫、金丝猴、羚牛、朱鹮“秦岭四宝”齐聚于此。佛坪县地处秦岭腹地,当地部分人有食用野生动物肉的习惯,因此有人猎捕或买卖野生动物。滥捕滥杀滥食野生动物不仅严重破坏当地生态环境,导致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下降,还会影响其所在地生态系统功能的发挥,给公共卫生安全带来重大隐患。
(一)部门协作,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提高诉讼效率。该案是当地检察院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检察机关在办理该案时立足执法办案服务社会发展大局,注重内、外部协作,刑事检察部门与公益诉讼检察部门无缝对接,检察机关与审判机关、林业部门信息互通,采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模式,确保刑事打击与公益保护共同推进,既节约了司法资源,又提高了诉讼效率,体现了打击犯罪与守护社会公共利益的决心,体现了检察机关在服务保障国家生态保护工作发展大局中的政治自觉、法治自觉和检察自觉。
(二)种植绿植作为赔偿,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加大了普法宣传教育力度,同时根据行为人实际情况,建议其以种植代替赔偿,在保证成活率的情况下,由当地林业部门验收,执行效果良好,实现了惩处犯罪与保护生态环境双赢的效果;对引导社会公众增强野生动物保护意识,警示、震慑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推动革除滥捕滥食野生动物的陋习,自觉抵制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行为具有典型意义。
案例七:宁强县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尾矿库生态环境污染隐患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 秦岭尾矿库安全 生态环境污染隐患 系统治理
【要旨】
检察机关针对秦岭尾矿库未依法闭库、存在生态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隐患的问题,在提出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未依法全面履职的情况下,依法提起行政公益诉讼,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职整改,推进秦岭尾矿库生态环境污染隐患系统整治。
【基本案情】
尾矿库是指筑坝或拦截谷口或围地构成的、用于储存金属非金属矿山进行矿石选别后排出尾矿或其它工业废渣的场所。宁强县境内的东皇沟铅锌矿曹家沟尾矿库(以下简称曹家沟尾矿库)位于嘉陵江上游,尾矿库坝体设计高度33米,现状高26米,库容8.5万立方米,现状库容8万立方米,为山谷型四等库,属B级尾矿库(B级为较高危险),铅锌重金属矿。该尾矿库2010年停用后,未依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闭库,存在尾矿泄露、溃坝等生态环境污染隐患和重大安全隐患。
【检察履职情况】
该案系最高人民检察院交办。收到上级院交办线索后,宁强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宁强县院)于2018年12月6日立案。通过现场勘验、调取相关行政机关执法卷宗、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了调查。经调查查明,该尾矿库已于2010年停用,尾矿库经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宋某于2014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且该企业已于2016年6月被吊销营业执照。在此期间,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未对该尾矿库及时履行《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
2018年12月12日,宁强县院向宁强县应急管理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该局依法全面履行职责,依法实施闭库,消除尾矿库存在的污染隐患。2019年1月25日,宁强县应急管理局回复称,已对曹家沟尾矿库主要隐患进行了先期治理,正在申请项目资金完成闭库,待项目资金到位后由当地镇政府负责实施隐患治理及闭库工程。
收到回复后,宁强县院进行了跟进调查,发现宁强县应急管理局虽于2019年对曹家沟尾矿库实施了应急治理工程,但没有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实施闭库,加之2020年汛期连续降雨,应急治理后的曹家沟尾矿库尾矿外溢,生态环境污染隐患仍持续存在,宁强县应急管理局未正确全面履行职责,尾矿库存在的隐患未彻底消除。
2020年10月30日,宁强县院向宁强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请求判令宁强县应急管理局对宁强县东皇沟铅锌矿曹家沟尾矿库未闭库的违法行为继续履行监管职责,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2020年12月15日,宁强县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
判决生效后,宁强县应急管理局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对曹家沟尾矿库进行闭库治理。目前,治理资金200余万元已到位,宁强县应急管理局即将启动对曹家沟尾矿库的闭库工程,彻底消除环境污染隐患。宁强县院在持续跟进监督的同时,以个案办理推动类案监督,针对辖区内14座尾矿库存在的环境隐患和安全问题提出检察建议。汉中市人民检察院主动向汉中市委作专题汇报,汉中市委高度重视,要求全市各县区对所属尾矿库进行全面排查、开展专项治理。省院在全省开展尾矿库专项调研,并就嘉陵江流域尾矿库综合治理问题向省政协会议递交提案。目前,省应急管理厅对尾矿库采取“一库一策”的措施予以治理,全省46座尾矿库闭库工程已按有关规定立项,并完成了21座“头顶库”治理工作。
【典型意义】
尾矿库是一个具有高势能的人造泥石流危险源,闭库是确保尾矿库长久安全稳定、保护生态环境的最佳有效措施。本案所涉尾矿库下游1公里距离内有居民,为危险等级高的“头顶库”,且属于重金属尾矿库,是嘉陵江和秦巴山区的重大生态环境污染隐患。陕西省嘉陵江流域尾矿库较多,如果监管不到位,不但会影响周边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而且会给嘉陵江下游城市饮用水源安全、沿江生态环境造成威胁。检察机关充分履行公益诉讼职能,将“环境就是民生、治理重在成效”作为目标,在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后行政机关仍未能依法全面履职的情况下,提起行政公益诉讼。同时,三级检察机关上下联动,争取当地党委政府支持,推动行政机关对长江上游嘉陵江流域尾矿库污染隐患进行综合治理、系统治理,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案例八:旬阳县人民检察院诉某工贸公司等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秦岭土地资源保护 修复治理 全面监督
【要旨】
检察机关在办理破坏秦岭自然资源刑事案件的同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修复土地、赔偿期间功能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对尚不构成刑事犯罪的其他非法占用农用地行为,提出检察建议,督促行政机关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检察机关全程跟进,确保被破坏的土地得到修复。
【基本案情】
2015年至2018年间,李某某等人在旬阳县旬河、乾佑河砂石开采经营过程中,多次使用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属恶势力犯罪团伙。自2015年8月起,李某某等五人成立了某工贸公司,以公司名义租赁旬阳县小河镇东山村和桐木镇沙沟口村、立石滩村21.92亩耕地、14.21亩林地,修建砂石加工场和砂石料堆放场堆放砂石。经鉴定,上述被占耕地和林地达到严重破坏程度,侵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3月,旬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旬阳县院)在审查某工贸公司和李某某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案件时,发现其犯罪行为侵害秦岭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2019年4月25日,旬阳县院以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立案,通过审查刑事案件卷宗、现场勘查、调查取证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2019年5月6日,旬阳县院在《检察日报》发布诉前公告,期满无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组织提起公益诉讼。
2019年10月23日,旬阳县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在指控某工贸公司和李某某等人实施非法占用农用地等犯罪行为的同时,请求人民法院判令上述人员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根据修复方案按期恢复非法占用的土地,如不履行修复义务,则承担土地恢复费用331.7万元;赔偿土地压占期间服务功能损失16.6761万元;承担修复方案编制费用13.57万元,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020年2月18日,旬阳县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部分进行了调解,确认了检察机关提出的诉讼请求。调解书生效后,某工贸公司和被告李某某等人在《中华工商时报》刊登道歉公告,支付了修复方案编制费用和土地被压占期间服务功能损失30.2461万元,对占用的耕地、林地进行了修复。同年3月30日,经第三方土地评估验收机构验收合格。同年6月24日,旬阳县人民法院以李某某等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开设赌场罪判处一年至六年不等有期徒刑,以某工贸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100万元。被告不服提出上诉,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对个别被告调整了量刑,其余部分维持原判。
在办理本案的同时,旬阳县院发现某工贸公司和李某某等人在小河镇、仁河口镇等已被他人破坏的土地上建设砂石料场,非法占地面积104.87亩(其中建设用地10.4亩、未利用地66.048亩、林地及园地28.422亩),于2020年3月分别向旬阳县自然资源局和旬阳县水利局提出检察建议。收到检察建议后,旬阳县自然资源局、旬阳县水利局下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某工贸公司立即整改,并向县政府专题汇报。旬阳县政府成立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小组,开展土地恢复和河道治理工作。在行政机关监督下,某工贸公司共计投入铲车、运输车等机械30余台,拆除活动板房20余间,拆除机械设备6台,清理砂石料11万立方米,恢复河流水面及内陆滩涂地约65.85亩,栽种紫槐10000余株,生态环境得到修复。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针对破坏秦岭土地资源的犯罪行为,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要求修复土地,承担土地压占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调解结案后,检察机关跟进监督土地修复情况,确保涉案土地得到完全修复。同时,检察机关延伸办案视角,对办案中发现的某工贸公司等实施其他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全面履行监督职责,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有效保护当地秦岭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案例九: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督促整治“芷阳山庄”违法建设破坏生态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
【关键词】
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 秦岭土地资源保护 违法建设 恢复原状
【要旨】
针对秦岭保护区范围内非法占用土地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建设行为,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拆除违法建筑,恢复土地原貌,切实保护当地生态环境。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西安市临潼区斜口街道办事处芷阳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芷阳村委会)集资成立的西安临潼芷阳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未经批准在秦岭北麓骊山西侧柏家山上非法占用58亩农村集体土地(土地类型为农用地),违法建设芷阳湖石榴生态庄园(以下简称芷阳山庄),2015年9月建成投入运营,2018年3月又非法占用13.8亩农村集体土地进行扩建(土地类型为农用地)。根据西安测绘院勘测结果,芷阳山庄违法占地71.8亩,总建设面积约2.17万平方米,总投资2.18亿元,参与集资520人,对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
【检察履职情况】
2019年2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案线索后,通过赴实地勘察现场、调取行政执法卷宗、询问证人等方式查明了案件事实。经调查查明:芷阳山庄建设过程中,原西安市国土资源局于2013年6月2日对芷阳村委会违法占用芷阳村柏二组58亩农村集体土地建设芷阳山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限期7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2013年12月31日,该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法院未受理,该局再未依法采取措施。2018年4月27日,原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对芷阳湖旅游开发公司违法占用芷阳村柏二组13.8亩农村集体土地扩建芷阳山庄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但原西安市国土资源局未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2019年3月25日,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向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对芷阳村委会非法占用并破坏农用地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西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即研究部署整改工作,并向西安市集中整治违法用地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西安市整治办)汇报了整改方案。2019年5月29日,西安市整治办向曲江新区管委会发出了《市整治办关于迅速落实临潼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的督办函》,要求高度重视,按照检察建议扎实整改。为了确保办案效果,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检察院与曲江新区管委会积极联系沟通,推动相关部门制定芷阳山庄违法建筑处置工作方案及维稳工作方案,并迅速开展处置工作。截止2019年6月28日,2.17万平方米的违法建筑全部拆除,拆除的建筑垃圾全部清运并进行复绿,71.8亩被占用土地恢复原有生态。
同时,公安机关对原芷阳村委会负责人张某甲、张某乙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立案查处。检察机关起诉后,法院于2019年9月10日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张某甲、张某乙有期徒刑两年,缓期两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典型意义】
秦岭是中华民族的生态脊梁,是我国重要生态安全屏障、重要物种基因库,保护秦岭生态环境意义重大。本案中,芷阳山庄非法占用并破坏村集体土地6年,致使当地生态环境长期受到侵害。检察机关认真履行秦岭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监督责任,通过调查取证、提出检察建议,在充分沟通的基础上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支持,共同推进整治工作拆除违法建筑,保护了土地资源,修复了生态环境,解决了长达数年的沉疴顽疾。
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
来源:陕西检察
编辑:高欣雨